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八条
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。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,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。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五十六条
“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:(一)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;(二)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;(三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。”
结论: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能同时全额领取。对于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,其产假期间的待遇主要由生育津贴替代。只有在用人单位未参保的情况下,才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。
建议:
风险提示: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女职工无法领取生育津贴的,属于违法行为,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损失。